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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心和行為(二)

葉光明講座 / 葉光明 Derek Prince

福音包含三件歷史事實:第一、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,第二、祂被埋葬,第三、第三天祂復活了。我們無法靠行為稱義,惟靠著神的恩典,恩典賺不來,正如以弗所書二章八到十節說:你們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著信,這並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神所賜的…也不是出於行為,免得有人自誇。 行善與信心順序要正確:首先是憑信心成為新造的人 ,接著是行神所預備的善。基督教不是一套規定,你無法靠規定作基督徒。羅馬書三章二十節說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,能在神面前稱義,律法的功效在顯明我們真需要恩典,保羅在同一章接著又說:律法是良善的,律法是完美的,問題出在我們身上,我們肉體的本質渴望靠自己。 加拉太書五章十四節: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,這一句話之內了。經上又說: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。雅各書這麼說: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,信心若沒有愛就是死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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